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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备案违反《行政处罚法》

2025-09-11 11:04:44 作者 : 浏览 : 66 次 0 评论
前文分析有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第三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除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外,还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事实上,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从未列入行政许可,因此,新的劳动法实行审批改备案,人社部们也无权对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进行备案。审批改备案,需要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只能是“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即颁发国外证书)”和“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即颁发准入类证书)”。
 
备案违反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或授权。要求“经人社部门备案”“授权” ,是增加法人义务的惩戒行为;不得使用“全国”“职业资格”字样和国徽标志,是减损法人权益的惩戒行为;无法作为职称评审、国家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务职级晋升、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积分落户、个税抵扣等的依据,也是减损法人权益的惩戒行为。
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等单位,对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没有行政处罚权,没有权利减损JYPC权益或者增加JYPC义务,也无权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它们声称的“备案”“授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政府认定无需人社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只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才对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具有行政处罚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对JYPC没有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没有行政管辖权。
2023年4月25日,根据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举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一年立案调查,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不罚【2023】00001号),决定书明确表述如下“当事人(JYPC)提出听证,认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发布虚假广告不成立。本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予以采纳”。同时,苏市监不罚【2023】00001号决定书,没有认定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存在违法使用“国徽”“全国”“职业资格”的情况;也没有认定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证书无法作为职称评审、国家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务职级晋升、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积分落户、个税抵扣等的依据。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举报材料里,包含上述内容。被告举报内容没有得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法意义深远
行政处罚法是继行政诉讼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又一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保障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制定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对于克服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处罚过乱,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规章。这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重要的手段,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重要的手段。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就是凡是对公民、法人的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民、法人必须履行的,公民、法人就没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不得因此对公民、法人给予任何处罚。
备案违法的后果严重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利润表截图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直接经济损失已高达1511.4090万元,给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合作院校及培训机构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在数亿元以上。目前,直接经济损失还在进一步扩大中。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保证政令贯彻实施的有效手段,具有强制性。如果这种强制性非法行使了,将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4月23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联合20多家官办发证机构,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域名,建立2个“山寨”专栏,集中发表74篇侵犯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名誉权的声明和文章,妄称JYPC没在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其抹黑造谣之声明,被不知内幕的媒体和社会各界网络平台广为编发转载达1200余篇,至少引发273宗名誉侵权案,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了媒体的公信力,损毁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等单位的侵权声明,是我国政策性腐败的典范,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它们打着政府的旗号曲解国家法律法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阻挠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只有清除腐败“人祸”,打倒“南霸天”,让“二衙门”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第三方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才会迎来春天,中国的市场经济才会真正走出疲软、离开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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